江淮法治杂志投稿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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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runkdream

如果你是在校大学生的话,图书馆里一般都有论文期刊相关网站的链接(学校已经付费了),当然学校不重视的话也有可能没有。不是的话,那就自己去相关网站付费购买了,比较有名的就那几个,知网,万方,维普,等。写论文的话是离不开期刊论文网站的,你要是想靠百度知道给你提供一两片文章的话,那你这论文注定稀烂了。

Mary521

长途驾驶,在高速服务区过夜很正常,毕竟大车司机都是这么干的。要是睡在车里过夜,需要注意通风,提前备好耳塞、眼罩。除此之外,也可以选择服务区的客房住宿,或者在服务区露营。在车里过夜要注意哪些事先说第一种情况,也就是把车子停在服务区里面,然后在车子里面过夜,需要注意哪些事情。注意通风换气睡觉的时候,最好能给车窗留一条缝隙,来通风换气。我之前视频里面是有算过的,一辆车子实际可用的氧气,大概只有105L;一个人安静睡觉8小时所需要的氧气,大概是96L。虽然车子的车门、翼子板、空调、踏板下方,都是有这种通气孔的。但是在湖南大学找到一篇硕士论文《考虑整车密封性的车门关闭过程压强分析》,上面这么说。车子的密封性很重要,通常都是用气密性来衡量的,单靠呼吸,是很难让静止在车里面的空气透过这些孔来进行换气的。就好比:公共场所吸烟室,如果你不打开排风设备,光靠门缝来排这个烟,基本上没什么效果。所以说你看,电梯里面抽根烟,是不是电梯里这个味道,要很久才散?对吧?如果天气一热,人体耗氧量增加,不通气,会有缺氧危险。休息容易被打扰,可以备好耳塞和眼罩再来,高速服务区里其实噪声和灯光是蛮多的,车子来来往往的,有可能也是会影响到睡眠的。就好比:一个人夜晚关灯躺在床上,相对容易比较困,比较容易睡着。你到酒吧里面去睡觉,还睡在大喇叭边上,喇叭边上还有个DJ在那边搓盘子,他说:“躁起来!把手举起来!”你在那边想要睡着,有点累的,不容易。期刊《湖南中医杂志》上面找到篇论文《长沙市成年人睡眠健康现状调查与原因分析》上面讲。睡眠健康与光线强度交通情况、噪声等都显著相关。期刊《前沿科学》里面也有论文《城市交通噪声及其危害》,上面有个数据,理想的入睡噪声水平,应该是在35分贝以下。40分贝的连续噪声,可以使10%的人睡眠受到影响;70分贝会让50%的人受到影响。40分贝的突发噪声,可以让10%的人从梦中惊醒;60分贝可以使70%的人惊醒。没什么概念,普通汽车「叭叭叭」按的喇叭,按一下差不多80分贝。睡眠比较浅的人,没有耳塞、眼罩准备好,人家开车进来,或者容易出点什么问题,按一下喇叭,你直接醒了,白睡了。记得索要小票,避免被收取超时费第三点,在车子里面过夜,没有消费产生,对不对?在进入服务区之后,临走之前,到超市买点东西,搞一张小票,干什么用?在场证明。以免下高速的时候,被收一个叫做“超时费”的东西。我们找到一篇福州大学法学院的硕士论文《我国高速公路通行管理法律问题研究》,上面讲。高速公路超时费,在各地是有不同的概念和标准的,但无论《道路交通安全法》,还是《收费公路管理条例》。都没有“收取高速公路超时费”的这么一个规定的。即使是真的被判定为超时,在人工通道下高速的时候,我们驾驶员、司机是可以出示服务区的消费票据,证明自己是过夜休息的。这是个事实证据,管理部门你不信,也可以调个监控来确认一下。如果说走ETC车道,也不用太担心,这种情况ETC不会抬杆的,工作人员也是会过来人工核实,没问题。大车司机要提防“油耗子”第四点,对于大车司机朋友们来说,在车里过夜还要额外当心“油耗子”偷油。今年,安徽省人大常委会主办的期刊《江淮法治》就收录了两会期间全国人大代表李祥斌关于《打击高速公路“油耗子”》的建议。建议上面讲:有一些不法分子,是特意就潜入到服务区,撬开货车的油箱盖偷油。手法隐蔽、反侦察能力强,现在都已经是分工明确、有组织的犯罪了。我以前一直以为,只有电瓶车偷电瓶是这样的,油都有人这么干。大货车司机很辛苦的,赚点钱不容易的,加油不要钱啊,这一偷的话,万一白干怎么办?我们可以把大车子油箱一侧停在靠墙的这一边,或者说跟服务区的其他大车子司机商量商量:“我们2台车油箱对油箱,并在一块。”让他们难偷一点,或者就没有操作的那个空间,来降低被偷油的风险。也是可恶,偷油的这些人。在车外过夜要注意哪些事当天气太冷,或者太热,或者说空间不太够,不方便在车子里面过夜,也有其他选择。有些服务区提供住宿服务首先,不少服务区是提供住宿服务的。河北省地方标准《高速公路服务区设计规范》DB 13/T 2669-2018的规定。高速公路网的主干线、主要城市及重点旅游资源周边应设置一类服务区,高速公路网的一般路段,应该设置二类服务区。供人员住宿的客房,一般是一类服务区要设的。但是要注意,华中师范大学我们发现一篇硕士论文叫做《高速公路服务区运营研究——以湖北省为例》上面讲。高速服务区的住宿服务,大多数是采取承包经营制的,而且又是处于垄断地位,别处没有,有可能会对消费者的利益,不太够重视。比如说:价格偏高,服务质量反而偏低。入住服务区客房之前,最好先看看环境再作决定,同时锁好车子,贵重物品随身带好,临走时,记得索要住宿的票据凭证,也是很重要。还可以选择搭帐篷露营再来,除了住服务区的客房,有些朋友就是喜欢户外和自驾的,可以选择在服务区露营的。比如说:沪渝高速上面的冷水服务区,是设有专门的自驾营地的。这边就专门有一个场地,让你去扎帐篷过夜的,甚至你生火烧烤、做饭,都是不成问题的。扎营之前,我们就要注意一下,学术期刊《家庭科技》中有一个论文《户外露营“八项注意三大纪律”》,上面讲了几个注意事项。尽量在坚硬、平坦的地上搭帐篷,帐篷的入口要背风,帐篷四角要固定好,同时保持空气流通。如果在一般的服务区露营,一定要远离行车区域和加油站,来确保人身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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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级市人大研究室主任职务是级别为县处级正职的领导干部。地级市人大研究室小知识:1、研究室是市人大常委会负责人大制度、人大工作研究与宣传的综合办事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开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人大工作的研究与宣传,负责草拟常委会工作报告,组织重大课题的调查研究,研究总结我市人大工作的基本经验,为市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行使职权提供决策依据。2、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有关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活动;负责提出常委会年度调研课题,组织参与有关课题的调查研究;起草常委会工作报告和有关综合性文稿;负责常委会法制讲座的组织实施工作;管理机关图书资料室和研究室文书档案。3、宣传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开展市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负责全市人大制度和人大工作宣传计划的拟订和实施;组织联系新闻单位对市人大及其常委会重要活动的宣传报道;负责机关通讯员队伍建设;组织筹备常委会新闻发布会。扩展资料一、人大研究室主要职能:1、负责组织和开展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理论研究工作。2、负责市人大机关调查研究课题的组织实施工作。3、负责了解和提供民主法制建设、人大工作等方面的重要信息。4、负责对市人大工作的新闻宣传及《杭州人大》、《人大信息与交流》的编辑工作。二、县处级正职领导干部的位置:1、县处级正职:包括县(县级市、区、旗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级等)委书记、(区)县长(区)县人大、(区)县政协主席、市各单位局长(如市公安局、司法局等)。国务院部委各司所属处室正职干部(如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经济作物处处长)。2、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副职干部(如西安市卫生局副局长、蓝田县副县长)。副省级市所属各局处室及区县各局正职干部(如南京市科技局科技成果处处长、玄武区卫生局局长、XX区XX街道办事处书记、主任)。3、地级市(新疆兵团各师)所属各局及各区县政府正职干部(如绵阳市劳动局局长、三台县县长)。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团正职干部(如新疆兵团农八师142团团长、政委)。武装部长。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行政级别参考资料来源: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官网-市人大常委会研究室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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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长途驾驶的情况是很常见的,比如一些物流企业的货运车辆,或是一些长途自驾游,还有就是过年回家等,有时候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时间很长,为了不疲劳驾驶,很多司机选择在服务区停车休息。2、一些司机在服务区睡了一觉或者住宿一晚,到后来出高速时被罚了款,这就是所谓的高速公路“超时费”。 高速公路超时费是指车辆在高速公路网内超过24小时,路段内(同一条高速线路)超过12小时,均要缴纳“超时费”,这是为了打击驾驶员逃费所制定的惩罚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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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刊全文数据库  检索结果  1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赵 理论观察 2007/02  2 同性恋者如何维护权益——访婚姻法专家杨大文教授 江淮法治 2006/10  3 中国对同性恋以及同性婚姻立法的必要性和思路 何东平 玉林师范学院学报 2006/02  4 各国(地区)同性恋立法与司法概况 刘国生 法律与医学杂志 2005/04  5 同性恋:在伦理与法律边缘游荡 水木 政府法制 2005/22  6 施瓦辛格再否同性恋婚姻法 法律与生活 2005/20  7 妻子向同性恋丈夫索赔 文健 法律与生活 2004/05  8 欧洲同性恋立法动态的比较考察 M·克斯特尔 比较法研究 2004/02  9 宣扬同性恋是媒体的失职 严平 新闻三昧 2003/10  <<<<<<<<<<<<<<<>>>>>>>>>>>>>>>>>>>>>>><<<<<<<<<  贴上一篇供参考  另外在  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  试论我国的同性恋立法  沈 赵  (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院, 南京 210097  [摘 要]在国外, 伴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开展, 不少国家和地方政府已经用法律明确了  同性恋者的权利和地位。针对我国同性恋者权益受侵害, 同时又带来社会危害的现状, 笔者主  要从必要性和可行性两方面来论证为同性恋者立法, 用法律来约束他们的权利对我国社会的  稳定发展所具有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同性恋; 必要性; 可行性  ( )  [中图分类号] 0 [文献标识码] [文章编号]1009- 2234 2007 02- 0079- 02  D A  一、同性恋在历史上的社会地位  同性恋作为一种游离于主流文化之外的亚文化现象,  在人类社会发展的各个阶段都曾存在过: 古埃及人曾把喜  好男色看得很正常; 古希腊人认为同性恋与武德、理智、审  美及道德等方面的某些美好品质相联系, 因而特别推崇; 我  ( )  国远在商代就有“比顽童”的说法, 还有“分桃而食”春秋 、  “龙阳君”战国 、“断袖”汉 等历史人物和故事的记载。  虽然同性恋现象从古至今都客观存在着, 但在人类数  千年的历史上, 其社会地位却经过了复杂的变迁。总体说  来, 人们对同性恋的认识经历了三次转变 :  第一次转变使得同性恋从宗教意义上的罪人和法律上  的罪犯转变为病人。根据《圣经》中的“原罪说”: 同性恋是一  种罪恶, 它违反了婚姻是两性的结合、违反了生育和繁衍的  原则, 因而它应当受到歧视和惩处。早在公元4 世纪, 罗马  成文法就明确规定同姓恋是违法行为, 有些国家还规定同  性恋者要受到长期监禁和苦役, 甚至要用火刑、绞刑等方法  处死。著名的神学、法学家圣·托马斯·阿奎那也认为同性  恋是“违反天性”的行为, 应该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制  裁。至此之后, 随着基督教成为欧洲各国的国教, 同性恋行  为便被普遍地列为犯罪。直到19 世纪, 西方发达国家的精  神病研究人员才把“同性恋”归类为疾病, 认为它其实是一  种性心理障碍。“同性恋” 这一术语也是在  Homosexuality  这个时期 1869 由德国医生 正式提出。  Benkert  第二次转变是从认为同性恋是身体或心灵的病态, 转  变为认为它不是病, 只不过是一种异于常人的违反社会行  为规范的个人倾向。早在1948 年, 美国金赛博士的《男性性  行为研究》报告中, 他就对同性恋病理化的观点提出了质  疑; 50 年代初, 人类学家克利夫兰·福特和弗兰克·比齐  在通过对跨文化人类行为的研究后, 得出结论:“同性恋和  异性恋都是文化训练的产物, 人类原始的模糊状态中包含  了同性恋和异性恋两种性倾向能力……将它视为与异性恋  并行的正常的行为方式” ; 1973 年, 美国精神病学会率先  作出了将同性恋剔除疾病分类的决定; 1994 年, 世界卫生  组织也将同性恋从“ - 10 精神与行为障碍”分类名单上  ICD  删除; 2001 年4 月, 在第三版《中国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  准》中, 我国也作出了类似的规定。至此,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  都完成了“同性恋非病理化”最为关键的一步。  第三次转变即是随着同性恋解放运动的发展和在许多  国家合法地位的获得, 人们认为它不过是一种与众不同的  生活方式而已。遗憾的是: 这一转变在我国还未实现。  二、为“同性恋者”立法的必要性  一 社会现状  根据1991 年至1992 年上海中医院和一些香港学者在  上海对2190 例大学生的调查发现, 男女大学生有过同性恋  行为的分别占男女大学生总数的 3%、 2%。 李银河博  士也曾根据国内外的权威调查推测出: 在中国, 同性恋者有  3900 万至5200 万左右。 2004 年12 月, 中国卫生部门的一  项研究调查显示: 处于性活跃期的中国男性同性恋者, 约占  男性人群的百分之二至四, 以此估算, 中国约有五百万至一  千万男性同性恋者。这些数据表明: 在中国社会确实存在着  一定比例的同性恋者, 而且, 随着社会的发展, 这个比例已  呈现出上升趋势。  一般认为, 同性恋者可能造成的危害表现为: 1 同  性恋者的性行为通常较为混乱, 性对象多变, 容易感染各种  性传播疾病 包括艾滋病 ; 2 在现有主流文化下, 同性恋  者大多具有道德罪感, 其心理压力大, 承受能力不佳, 一旦  遇到一些情感问题, 容易表现出一些失控行为, 如自杀、自  伤、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等; 3 一些同性恋者为了满足自身  欲望, 会采取欺骗、利诱乃至暴力、胁迫等手段, 严重侵害青少年的身心健康; 4 一些同性恋者在公共场所 包括监动教养场所等 公然进行同性恋行为, 同性恋者卖淫活动在一些地区屡禁不止, 这些都严重败坏了社会风气; 5 同  性恋本身给自己及其家属带来很大的精神痛苦, 同性恋者  所缔结的婚姻则更为不幸。  因而, 从法律上关注这类特殊群体, 不仅对其本人, 对  其家庭, 而且对全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 法理依据   平等地关怀与尊重  德沃金在其名著《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写道:“政府  不仅要关怀和尊重人民, 而且要平等地关怀和尊重。这就意  味着政府绝不能以某些公民更值得关心而有权获得更多的  理由来分配各种利益或机会; 绝不能以某团体中某些公民  〔6〕  的美好生活概念比他人优越或高贵而限制自由。” 据此,  针对社会上同性恋者受侵害、受歧视的现象, 政府应当通过  ( )  权力行为 尤其是立法行为 来赋予同性恋者与普通人同样  ( )  的权利, 不能因为同性恋者关于美好生活的概念 性取向  不符合一般人的评判标准就去限制其权利。  然而, 个人利益与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利益即一般利益  并非总是一致的, 一般利益的强大, 足以使个人权利的要求  落空。因此, 在判断个人究竟是否有权利的问题上, 德沃金  又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表述:“在对个人希望有或希望做的事  情上, 集体目标已不足以成为否认的理由时, 或对个人所加  的损失或伤害上, 集体目标也不足以成为支持的理由时, 个  〔7〕  人就有权利。” 根据李银河教授的调查, 人们不接受“同性  恋”的理由无非就是觉得恶心, 觉得这种现象不符合普遍的  ( )  道德标准 虽然同性恋与道德无关 。然而, 我们也不得不承  认, 同性恋爱、结婚并没有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也没有扰  乱公共秩序, 更不会造成社会风气的道德沦丧。所以,“集体  ( )  目标”所谓的不符合道德标准 也不足以成为否认同性恋  者权利的理由。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如一个人的所  作所为不会影响他人的自由, 那么他便享有这个权利。大多  数人的喜恶不能作为否认个人权利的唯一立法依据……要  认真看待少数人的权利; 只要少数人的同性恋行为不有伤  风化或损害社会秩序, 就应予以宽容与保护, 不诉诸刑法,  〔8〕  舆论上也不予谴责, 生活上不加歧视。”   法不禁止即自由  “法不禁止即自由”原则是在古希腊的政治准则中最早  得以表达。古希腊人把“法律之下的自由”视为城邦的基本  要素, 并从道德的角度加以奉扬。所谓“法律之下的自由”就  蕴含着“法不禁止即自由”的要义。霍布斯在《利维坦》中认  为, 某些自由是依法律无明文规定而存在的, 人们可自酌而  行之; 英国哲学家密尔在《论自由》中也规定了人类自由的  ( ) ( )  三个领域:“ 1 良心的自由, 思想的自由。 2 生活方式的选  择自由, 它‘要求趣味和志趣的自由; 要求有自由订自己生  活计划以顺应自己的性格; 要求有自由照自己所喜欢的去  ( )  做, 当然也不规避会随来的后果。’3 个人相互间联合的自  〔9〕  由。” 目前, 我国还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同性恋行为加  以禁止, 从法理的角度来说, 既然法律没有明文禁止, 同性  恋爱、结婚又属于公民私权利的范畴, 那么法律就应当对此  给予宽容、国家权力也不应当不当干涉。  诚然, 法律不禁止的行为, 并非都具有积极的功利意  义; 有些法律不禁止的行为还可能导致消极的后果。但是,  任何事情都具有两面性, 有利必有弊, 当利弊发生抗衡时,  立法只能“两害相权取其轻, 两利相权取其重”, 针对其中的  弊端, 法律也只能尽可能地采取措施予以避免。  三、立法的可行性分析及建议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思想的转变, 同性恋者的法制环  境会越来越好:  首先, 2001 年4 月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颁布了《中国  ( )  精神障碍分类与诊断标准第三版》以下称《标准》, 其中的  同性恋者已不再归类为精神病人, 这虽然比美国晚了 28  年, 但毕竟是一种进步。《标准》的颁布不仅显示了我国对同  性恋有了更为科学的认知, 而且也为我国的司法实践提供  了科学的理论支持。  其次, 中国的立法通常会比较、考察国外法学界的做  法。目前, 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对同性婚姻等问题做出了规  定: 荷兰《家庭伴侣法》规定, 登记的同性伴侣将会和婚姻中  的夫妻双方一样, 在退休金、社会安全保障、继承和扶养方  面享有同样的权利; 德国的《生活伴侣登记法》规定, 同性伴  侣也可以在婚姻登记处登记结为“生活伴侣”, 其社会和法  律地位与传统的异性婚姻类似; 芬兰的法律规定, 登记注册  的同性伴侣可获得部分同合法异性夫妻同等的权利义务关  系。  从严格意义上讲, 目前只有在荷兰和比利时承认同性  婚姻, 其他很多国家只是赋予同性伴侣不同程度的权利, 虽  然有些国家的规定已与异性婚姻伴侣的权利十分接近, 但  并没有使用“婚姻”这一概念。李银河教授针对同性婚姻的  这一问题曾提出过两个方案: 一是修改婚姻法的个别字句。  凡是出现“夫妻”两个字的时候就改成“配偶”, 第一次出现  ( )  配偶这个词的时候加一个括弧 性别不论 。另一个方案是  搞专门的同性婚姻法案。相比较而言, 笔者认为, 第二个方  案更具有合理性:  首先, 人类社会从古至今, 都是在男女结合的婚姻制度  下繁衍, 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婚姻”这一概念逐渐淡化了  宗教色彩, 但是, 世界各国无论信仰如何, 都没有改变一男  一女结合的婚姻定义。对于我国这样一个传统思想根深蒂  固的国家而言, 社会上绝大多数人还不能接受同性婚姻这  一现象, 如果国家强制用一部《婚姻法》来同时调整同性婚  姻与异性婚姻, 势必导致绝大多数人的抵制。所以, 从我国  的文化土壤出发, 在大多数人还未接受同性恋现象之前, 不  宜用婚姻法来调整同性伴侣之间的关系。  其次,《婚姻法》中的某些权利义务也是不宜赋予同性  伴侣的, 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有关“收养子女”的规定。笔者  认为, 同性家庭对子女的成长极为不利。曾有研究结果表  明: 同性恋者主要受童年环境、青春期经历、环境因素等方  面的影响而造成性取向出现偏差。长期与同性恋者亲密相  处的子女, 其身体、情绪必将受到严重影响, 这些子女甚至  会认为同性恋是很正常的现象, 久而久之, 这些本不该具有  同性恋倾向的人便成为又一批同性恋者。此外, 在目前的社  会背景下, 由于主流文化对同性恋仍然持排斥态度, 而这种  排斥或多或少地会影响到子女, 使这些子女在受教育、就业  等方面受到歧视。这些歧视对子女自身而言, 将会造成其人  生观、价值观的扭曲, 对社会而言, 便造成了犯罪、社会秩序  混乱的根源之一。  综上所述, 国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关系, 本着对“同  性恋者的权益”采取“不歧视更不提倡”的态度, 制定专门的  《反歧视法》, 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第一, 明确《婚姻法》中  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同性伴侣之间, 除非《反歧视法》有明  确规定; 至于同性婚姻, 该法也应设置专门的“婚姻篇”, 规  定同性伴侣在结婚、离婚、财产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  二, 设置专门的“人格篇”, 明确规定同性恋者的人格不受歧  视、个人隐私受保护等权利, 具体地来说, 也即同性恋者有  权同普通人一样, 公平地获得学习、劳动就业、参加社会活  动等权利。禁止任何单位、组织、个人以任何方式对同性恋  者进行侮辱; 各类传播媒体不得恶意披露某同性恋者以及  其他可能推断出该同性恋者的资料; 第三, 由于同性恋毕竟  不是婚恋关系的常态, 所以, 从人类繁衍、社会发展的长远  利益出发, 国家应在此法中设置专门的“防治篇”, 明确规定  对于自愿治疗的同性恋者, 有关卫生部门应给予一定的优  惠; 有关单位特别是学校、军队、监管场所等也应加强防治、  宣传措施, 从源头上尽可能减少同性恋者的人数。至于现实  生活中大量存在的同性性犯罪无法可依的情况, 立法机关  应出台相应的刑法解释。对于此,《反歧视法》没有必要设置  专门的一篇来调整, 原因在于该法仅是规定同性恋者的民  事权利义务, 并不涉及刑罚领域, 而且如果在该法中规定刑  事责任, 势必削弱刑罚的统一性和威慑性。  [参 考 文 献]  〔1〕李慧波 国外同性恋者生存状态和法律地位〔〕 电  J  ( )  脑校园, 2001 4   〔2〕何东平 同性婚姻合理性的研究〔〕 乐山师范学院  J  ( )  学报, 2005 8   〔3〕刘达临 中国当代性文化〔 〕 上海: 上海三联书店  M  出版社, 1995:   〔4〕李银河 同性恋亚文化〔 〕 北京: 中国友谊出版公  M  司,   〔5〕王延光 同性恋与艾滋病预防对策〔〕 浙江学刊,  J  ( )  2001 1   〔6〕 , ,  R Dworkin Taking Rights Seriously Harvard  , 1978,   U niversity Press page  〔7〕同上,   page  〔8〕党永辉, 等 刍议中国同性恋的立法〔〕 中国性科  J  ( )  学, 2005 9   〔9〕王人博, 程燎原 权利及其救济〔 〕 济南: 山东人  M  民出版社, 1998:   <<<<<<<<<<<<<<<>>>>>>>>>>>>>>>>>>>>>>><<<<<<<<<  贴上一篇供参考  另外在  我帮你存了两篇PDF格式供参考  <<<<<<<<<<<<<<<<<<<<<<<<<<<>>>>>>>>>>>>>>>>>>>>>>请采纳答案,支持我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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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级市人大研究室主任职务是级别为县处级正职的领导干部。划分依据:县处级正职(七级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下列机关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范围:(一) 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 (二)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 各级行政机关; (四)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 (五) 各级审判机关; (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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