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版面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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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未成年人保护还存在薄弱环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需要国家、社会、家庭的共同努力,需要每一名公民的自觉行动,但归根结底要靠法治来保障。”中国法学会会长王乐泉表示,目前,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法治保障还不够健全,一些重点领域、薄弱环节问题十分突出。例如,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容易成为违法犯罪的对象;父母严重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虐待子女,行政和司法缺乏有效的发现和干预机制;校园内的体罚、虐待、性侵事件时有发生;向未成年人销售烟酒屡禁不止;网络不良信息诱发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等。这些问题的存在,有立法方面的原因,如一些法律没有明确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主体和法律责任;也有法律实施方面的原因,特别是一些行政部门不能完全做到依法办事。对此,要努力构建涉及未成年人的法治体系,在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等各个法治环节共同推进。中国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主任顾秀莲表示,从当前情况看,未成年人教育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城乡义务教育发展不够均衡,学校法制教育重视不够,家长在教育子女的观念和方法上存在误区,社会教育缺乏系统规划等等。对此,要健全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教育体系,推进家庭教育科学化是基础,落实素质教育是关键,补齐社会教育短板是保证。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姚建龙教授说,过去很多父母认为孩子不回家会变坏,现在却发现孩子在家里更容易变坏。因为虚拟世界对未成年人的心理和人格的影响甚至超越了某些家庭教育的影响,有必要将社区和虚拟空间纳入未成年人保护体系的范畴。针对一些地方青少年法制教育重形式不重实效的问题,司法部副部长张苏军提出,应当通过动漫、微电影、网络视频等传播方式丰富教育手段,切实增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吸引力和实效性。司法:设置重重“防火墙”在未成年人保护上,各地公、检、法、司主动回应社会关切,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说,1984年10月,上海市长宁区法院创建了中国大陆第一个少年法庭,开创了少年司法的先河。近年来,该院建立完善合适成年人参与诉讼制度、未成年人心理干预机制、未成年人安置培训基地等,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中国法学会《民主与法制》杂志社总编辑刘桂明对安徽省池州市公安局创建的“平安校园”服务平台表示赞赏,目前池州市5所大中院校、79所中学、232所小学、171所幼儿园,以及公安、教育、食品药品监督、城管等部门都接入了“平安校园”服务平台,做到了“没有被边缘的学校,没有被忽视的隐患”。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副厅长史卫忠表示,为避免出现“交叉感染”和“标签效应”,同时给予外来涉罪未成年人平等的司法保护,2004年起,上海市检察机关将办案专业化与帮教社会化相结合,建立起一套多方参与的涉罪未成年人社会观护体系,走在了全国前列。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专职委员陈连福表示,目前,刑诉法规定的限制适用逮捕措施、社会调查、合适成年人到场、社区帮教等制度在执行中还有很多问题,需要相关部门达成共识,协调一致。建议建立多部门横向联系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及时沟通意见,促进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工作的全程化和有效性。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黄尔梅坦言,近期发生的南京母亲饿死女童案件,广州亲生母亲长达七八年虐待亲生女儿致死等案件,说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特别是监护监督方面,存在较为严重的缺失。为加强对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民政部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拟于今年出台指导性意见,建立未成年人监护行政监督干预与司法裁判衔接工作机制。制度:亲职教育、干预、监护制度一个都不能少与会者认为,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我国建立了行之有效的制度,但有些规定零散、缺乏刚性,难以发挥作用,像亲职教育、干预制度、国家监护制度等都需要提上议程,制定出台,发挥效用。北京市海淀区法院院长鲁为说,“问题少年”大多是“问题父母”的产物,许多犯罪少年家庭“生而不养、养而不教、教而不当”,因此,有必要建立未成年人家庭亲职教育制度,即明确规定青年夫妇在做父母之前和犯罪未成年人的父母,必须接受相关培训,以切实提高其在养育后代、科学教育方面的能力,强化其监护责任。“还应当建立未成年人监护干预制度。”民政部副部长窦玉沛指出,面临生存困难、监护困境和成长障碍的未成年人权益遭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工作的意见》将流浪未成年人监护干预问题纳入了政策议程,应该以此为基础,将监护干预的对象从流浪未成年人扩大到整个处于困境的未成年人,为处于监护缺失或监护失当困境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提供支持性监护指导、补充性监护干预、替代性照料抚育等社会保护服务,帮助未成年人过上稳定的生活。全国妇联协调处处长张彦红主张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她说,我国立法比较强调亲属对未成年人的监护,但是对监护人监护能力的规定却不甚明确,对公权力介入监护的举措规定得不具体,对有过错监护人的惩戒措施也缺乏可操作性。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雪梅也表示,我国法律规定,在法定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担任监护人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其住所地的居委会、村委会担任监护人。这一规定已严重脱离社会实际,建议取消,建立国家监护制度。国家监护制度应当规定,民政部门对监护人监护有困难的,应当提供必要帮助,保障监护职责实现;对监护人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又没有其他人员可以委托监护的,由民政部门直接担任监护人,以充分体现国家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立法:找出短板,打上“补丁”尽管我国已出台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且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继承法、收养法等都对未成年人保护作出有针对性的规定,但与会人员认为,现有法律仍存在一些短板,需要打上“补丁”。《预防青少年犯罪研究》杂志社总编辑牛凯表示,未成年人介于儿童和成年人之间,已具备自我控制能力逐渐增强等预防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利因素。因此,在相关立法中应当明确对未成年人自我保护能力教育的内容,通过预防未成年人被害来预防未成年人犯罪,防止未成年人从受害者向犯罪者“恶逆变”。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吴宗宪提出,依据法律,未成年犯罪人会被取消学籍。这一规定还有待完善,建议修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时,在取消学籍之前设置法定的警告、训诫程序,提醒学生如果不悬崖勒马,将面临开除学籍的后果。这种程序的设置,可以促使不良未成年人停止不良行为,为其继续接受学校教育提供缓冲。民政部社会事务司综合处处长赵海表示,我国应当制定专门的儿童福利法,建立适度普惠的儿童福利制度。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副秘书长马国华对此表示赞同,并提出了具体的制度设计:明确儿童福利管理机构,改变目前机构分散、职能分割的局面;明确儿童福利案件处理程序,儿童医疗保障制度、安置措施以及社会力量参与儿童福利的途径等。马国华还主张,最高人民法院应尽快出台司法解释,提高父母和其他监护人的法律责任意识。对未履行或未恰当履行监护责任的监护人,依法撤销其监护资格。具体内容应当包括:在未成年人监护缺位情况下,确定成年人监护职责主体;明确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主体;在离婚案中增设未成年人需求和家庭情况的评估。黄尔梅提出,被害人是未成年人,侵害行为尚未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属于自诉案件,但是如果侵害者是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的,由谁来提起诉讼?谁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马国华的建议是,赋予未成年人独立的诉权。马国华还建议,通过立法或司法解释,为依法保护被性侵的未成年被害人提供法律依据和保障。根据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2014年立法工作计划,新的刑法修正案有望在今年出台。目前较为便捷可行的方法是制定“刑法修正案(九)”时,废除嫖 宿幼女罪;将强 奸罪名中幼女的年龄提高到16岁,同时增加对未满16岁男童侵害的规定;扩大对猥亵的惩戒范围;增加儿童色情制品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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