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奇点大爆炸

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审查及有关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LLinging00

(国土资发〔2011〕2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为切实贯彻落实《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工作古生物化石是地质历史时期形成并赋存于地层中的动植物实体化石和遗迹化石,是进行地球演变、生物进化等研究的最重要证据,是宝贵的、不可再生的自然遗产,具有极高的科学研究价值。保护好古生物化石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条例》的颁布和施行为我们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条例》是国务院颁布的全面、系统规范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行政法规。该《条例》的制定和施行,是我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法制化、规范化的重要标志。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强化国土资源管理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性与必要性,要把深入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放到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抓,不断提高保护古生物化石的紧迫感和责任感,确保《条例》顺利施行。《条例》的贯彻落实需要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共同参与,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把学习宣传《条例》当做一项重要任务,作为今后一段时期普法工作的重要内容,作出具体部署安排,制订培训计划,建立培训和考核制度,有计划、有步骤地抓好学习宣传工作。要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生动活泼、通俗易懂的形式,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杂志、报纸等传播媒介,做好《条例》的宣传普及工作,使广大干部群众知《条例》、懂《条例》、守《条例》,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良好的社会基础。二、严格执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古生物化石保护监督管理《条例》规定了发掘许可制度、进出境许可制度、收藏登记建档制度,以及重点古生物化石保护、建立数据库等有关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突出重点,大力推进以下几项工作。(一)加强古生物化石发掘的监管按照《条例》规定,未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级保护区内的化石和其他区域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未经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掘国家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发掘古生物化石的,必须提交《古生物化石发掘申请表》、《古生物化石发掘方案》、《发掘标本存放方案》、《发掘区自然生态条件恢复方案》和《条例》规定的有关证明材料。发掘单位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方案实施发掘。(二)加强古生物化石的进出境监管按照《条例》规定,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申请一般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由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除合作研究和出境展览,经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出境外,一律禁止出境。申请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应向国务院或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进出境古生物化石的清单和照片;其中,申请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进出境的,还必须提交外方合作单位基本情况、合作研究合同或出境展览合同、应急保护预案和保险证明。(三)加强古生物化石的登记档案管理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是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的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各收藏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将《条例》施行前收藏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在2013年底以前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建档,领取国土资源部统一印制的“收藏证”。登记建档结束后,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将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条例》颁布后,依法发掘、流转获得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收藏单位,应当到当地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报登记建档或作变更登记,逐步建立健全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登记建档制度。(四)加强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工作古生物化石产地保护是重要的保护工作。对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依据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的产出、分布情况,认定为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或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对于国家级古生物化石产地,国土资源部将根据《条例》的规定给予重点保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地方级古生物化石产地进一步细化,并分类做好保护工作。(五)加强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收藏管理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应存放在满足《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五项收藏条件的收藏场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买卖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标本的转让、交换、赠与、捐赠等流通活动,严格按照《条例》的规定办理。(六)开展化石资源调查评价、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工作,夯实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基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组织开展本辖区古生物化石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摸清化石资源家底,在调查评价和收集以往资料的基础上,组织编制本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此项工作要求2014年底以前完成;要按照《条例》的要求,以古生物化石调查评价和标本登记建档的资料为依托,尽快建立本辖区的重点保护古生物化石数据库。省级古生物化石保护规划编制指南和数据库建设标准由国土资源部另行印发。三、与有关部门密切合作,积极推进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县级以上各级地方国土资源部主管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和协作,共同做好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应与财政部门多沟通、多宣传,取得理解和支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加大对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相关工作的投入力度;要积极联合海关、公安、工商等部门,按照《条例》规定,严厉打击古生物化石违法发掘、非法出境、违法交易等活动,切实维护古生物化石保护正常秩序。四、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增强执行《条例》的科学性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是一项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的工作,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离不开古生物专家的技术支持。国土资源部已按照《条例》的要求成立了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和委员会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仿照国家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的组建模式,成立省级古生物化石专家委员会(组)以及日常办事机构,充分发挥专家作用,为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科学决策和《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强有力的科学技术支撑。五、建立健全管理体制,确保古生物化石保护职责全面落实到位古生物化石资源丰富的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浙江、江西、山东、河南、广东、四川、重庆、贵州、云南、甘肃、新疆等省(区、市),要积极与机构编制部门协商,成立专门的管理机构,或成立专门负责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的内设机构。其他省(区、市)要设立专职管理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岗位。确保《条例》规定的古生物化石保护工作的各项职责全面落实到位。六、加强执法检查,促进《条例》贯彻落实到位要将古生物化石保护的监管工作纳入执法监察范围,作为执法监察的重要内容。要根据当地实际,适时依法开展辖区内古生物化石保护的执法检查,对发现的古生物化石保护管理工作中存在的违法现象,依法及时查处;逐步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对巡查工作不到位、报告不及时、制止不得力的要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同时,要协助当地立法机构对本地区已有的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进行认真清理,凡与《条例》规定相冲突、相违背的,要及时修改完善;古生物化石资源比较丰富、尚未出台地方性古生物化石保护法规的省(区、市),要抓紧调研、论证,尽快出台与《条例》配套的地方性法规。2012年国土资源部将对各地贯彻落实《条例》的情况进行一次执法大检查,具体时间和安排另行通知。各地在贯彻落实《条例》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国土资源部。国土资源部二○一一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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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卓敏1 王蕊1 姚传斌2 路焕1(山东省国土资源资料档案馆;蓬莱市国土资源局)摘要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为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标志着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进入了新的历史阶段。作为省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和立法的参与者,笔者从立法的必要性、立法进程和主要亮点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关键词 《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必要性 进程 主要亮点2014年2月10日,山东省政府以273号令颁布《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4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是山东省第一部规范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省政府规章,填补了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立法空白,对于依法加强地质资料汇交、管理和开发利用,服务地质勘查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十分重要的意义。1 立法的必要性随着科学技术与经济的快速发展,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也随之发生变革,突出表现为:一是地质资料管理体制不完善,汇交人依法汇交意识淡薄,缺乏必要的专业人员、技术知识及保管条件,地质资料欠交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二是地质资料管理比较分散,尚未实现统一汇交。特别是水文、工程、地震地质资料,分别由电力、交通、水利、城建、地震等部门管理,由于缺乏汇交监管机制,各部门自行其是,无法统一的收管用和资源共享,阻碍了全省地质资料信息集群化产业化建设进程。三是地质资料监管职能无法向基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延伸,导致由市、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发证、组织评审的地质资料无人管理,本辖区内地质资料汇交人是否履行了汇交义务,无从查知,无法协助部、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地质资料汇交工作实施有效监管。四是对于在境外开展地勘工作的国家投资项目,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不能有效地掌握项目详情。五是各级地质资料馆藏建设普遍落后、资料利用率相对低下。由于《地质资料管理条例》颁布实施较早且过于原则性,难以适应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的实际工作需要。《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又属国土资源部规章,具有一定的部门局限性,难以协调山东省各有关部门。在十多年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中,山东省积累了大量的经验,在管理体制上也进行了大胆创新,因此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山东省政府规章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2 《办法》的立法进程1 立法调研阶段2009年7月,山东省召开了由国土资源、地矿、冶金、煤炭、黄金等方面专家参加的地质资料需求及国土资源信息服务集群化、产业化工作讨论会,成立地质资料社会需求调研组,开展地质资料专题调研,调查了解各行业对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意见和建议。2010年,初步有了要为地质资料管理立法的想法,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资源处和资料馆资料管理人员认真学习了地质、档案、计算机等方面的各项法律法规,重点学习了江苏、辽宁、吉林、福建、湖北、陕西等省的地质资料管理办法。为广泛学习兄弟省份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先进经验和做法,先后到全国地质资料馆及上海、广东、江苏、辽宁、内蒙古等地进行了实地考察。2 立法筹备阶段1 《办法》初稿定稿2012年,将立法工作纳入到山东省政府立法计划项目,省国土资源厅成立立法起草小组,启动起草工作,在充分调研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形成了初稿。初稿形成后,为广泛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增强《办法》的可执行力,省厅法规处和资源处联合召开了座谈会,邀请省政府法制办法制、部分市国土资源局储量科、法规科负责人,以及冶金、煤田、地勘等档案馆负责人等参加。与会人员对《办法》初稿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提出了各自的意见和修改建议。2 经多次讨论和修改后,形成《办法》草案根据座谈会上各方面专家提出的意见和建议,2012年8月底,省法制办、厅法规处、厅资源处、资料档案馆、济南市国土资源局、临沂市国土资源局有关人员在济南进行了《办法》草案统稿工作,逐条逐句地修改完善,形成《办法》草案会签稿,并正式提交省法制办。随后省法制办召集省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海洋与渔业、地震等部门,对草案会签稿进行讨论,各部门根据各自情况提出了相关建议和意见,其中对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是否统一汇交进行了激烈讨论。通过多次讨论、协调和修改,大家对《办法》草案各项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办法》草案顺利通过,省法制办将草案上报省政府。3 《办法》正式颁布2014年1月9日,《办法》在省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通过,省长郭树清2月10日签署第273号省政府令予以颁布,并于4月1日起施行。3 《办法》的主要亮点现《办法》分为五章,即总则、地质资料的汇交、地质资料的保管和利用、法律责任、附则,共33条。《办法》在吸收、借鉴了兄弟省市先进经验的基础上,从山东省实际出发,系统全面地归纳了山东省在地质资料管理方面的成绩和经验,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1 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监管职能为进一步加大地质资料的监管力度,《办法》建立了三级管理制度,第四条第二款明确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接受、保管、利用地质资料的职能,以及协助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督辖区内地质资料的汇交工作的职能。2012年,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正式投入使用,利用计算机技术对成果、实物、原始地质资料汇交实行全程监管,目前只有国家和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及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拥有平台的使用权,为进一步加强对地质资料汇交监管,避免因各部门之间信息不畅导致的地质资料不交、漏交、瞒交、欠交现象的发生。《办法》第五条明确提出,要在建立健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平台和信息化服务体系,对地质资料进行全面汇交进行监督管理,赋予设区的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地质资料汇交监管权限,对其开放监管平台市级监管权限。2 把地质资料管理纳入财政预算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市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提升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和保管单位的管理水平。《办法》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开展地质资料汇交、保管、利用的科学研究、宣传教育和信息化建设,并将地质资料管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地质资料馆藏机构馆舍建设、管理人员工资、资料收管用运行经费等均可以依据此条申请财政支持,给山东省地质资料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资金保障。3 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和委托汇交制度《办法》建立了地质资料汇交责任机制,第四条第三款规定“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海洋与渔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有关的地质资料管理工作”。山东省多年来地质资料管理的实践证明,政府各部门之间缺乏有效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地质资料管理机构分散,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地震等地质资料无法实现统一汇交和管理,因此该条明确了政府各部门的职责和分工,有利于促使各部门将项目的信息及时通报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敦促汇交人依法履行地质资料汇交义务。地质资料的编制和汇交专业性较强,需要由具备资质的地质单位来承担,一般情况下,项目的出资方往往不是地质项目的承担者,项目结束后项目承担方把资料移交给出资方,但出资方不懂得地质资料管理,造成资料缺失和欠交、报告质量较差的现象频出。因此,《办法》第八条规定“出资人可以书面委托承担地质工作的单位代为汇交地质资料”,这样就在不改变法定责任主体的前提下,大大缩短了资料的汇交周期,保证了地质资料的质量。4 明确了违反地质资料汇交义务的法律责任《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和二十一条虽然规定了未按期汇交地质资料和伪造地质资料的法律责任,但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期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未做规定。因此,《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汇交人对验收不合格的地质资料未按规定期限和要求修改补充的,视为不汇交地质资料,由负责接收地质资料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山东省建立地质资料汇交情况诚信档案,并在省厅网站公布诚信单位名单、非诚信单位名单和处罚决定。加大对欠交地质资料、无特殊原因拒不补交地质资料、职能单位不认真履行职责等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不履行汇交义务或者不及时汇交资料的,不得申请新的探矿权、采矿权,不得承担国家出资的地质工作项目,不得申报国家科技奖。5 明确了境外投资的地质资料汇交要求近几年,山东省境外投资地质找矿的力度不断加大,国家出资所形成的地质资料,对我们找矿和科学研究工作具有较强的参考和借鉴作用,为了确保这部分资料不流失,《办法》附则第三十二条规定“本省从事地质工作的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的其他海域以外承担国家出资项目所取得的地质资料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4 《办法》的执行情况1 各级领导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办法》颁布后,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领导高度重视,为了做好贯彻实施工作,及时召开贯彻实施《办法》发布和座谈会,邀请省法制办、国土资源厅、财政厅、住建厅、水利厅、海洋与渔业厅、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煤田地质局负责人,以及有关新闻媒体参加了会议。厅领导要求全省国土资源系统以《办法》的颁布为契机,抓好宣传和落实,理清工作思路,切实重视地质资料管理与服务的基础工作,加强地质资料信息化人才队伍建设和业务体系建设,提升整体业务和社会化服务能力。2 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和报道为使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办法》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学习、宣传和贯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制定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方案,以鲁国土资字〔2014〕219号文件的形式发放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目前各市县国土资源局结合各自实情进行集中时间学习,深入研究,积极探索,切实把《办法》的精神实质理解透、把握准。为扩大《办法》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使全省各级地质资料管理人员深入领会依法行政精神实质,做好地质资料管理与矿政、地政、测政及综合事务工作的衔接工作,《山东省国土资源导报》、《山东国土资源》杂志、各大网站对《办法》进行了专题报道。3 公布了山东省地质资料汇交细目为提升《办法》的可操作行,使广大汇交人明确资料汇交详情,根据《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迅速制定了《山东省成果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山东省原始地质资料汇交细目》和《山东省实物地质资料汇交细目》,2014年3月26日以鲁国土资发〔2014〕13号文件的形式向全省进行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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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阴县安城镇望口山村在拆迁期间非法盗采矿产资源,严重破坏自然生态,上级部门经多次检查批评无果,请问政府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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